申请执行人:吴道平,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2)全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指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瑞亿铁路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RXX**东风风行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张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