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熊杰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9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杰,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利嘉源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汉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3)167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7613.9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利嘉源皮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7613.94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陈卫良

书记员:张嘉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