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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憊昌安与陕西希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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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荣花,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鹏,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鹏的银行存款6734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财产;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尚拥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