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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永辉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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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永辉,男,1975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永辉与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永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8908元并补缴补办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12月12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辉与被执行人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所应补缴补办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12月12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被执行人一次性补偿申请执行人赵永辉15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补缴补办2010年5月21日至2010年12月12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所应支付的案款108908元,被执行人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支付5万元,剩余案款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付完为止。执行费1534元被执行人陕西格林伍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1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