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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韩团会与陕西科技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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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团会,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沈一丁,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科技大学银行存款13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同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