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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何宏铃与西安汉堡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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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宏铃,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汉堡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宏铃与被执行人西安汉堡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何宏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汉堡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其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宏铃案款15456.75元,社会保险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费132元被执行人西安汉堡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