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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红梅与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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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西安渭水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433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12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我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