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九鹏,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2)151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