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世纪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许君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溢鸿。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陕西省洛南县,本院已将案件委托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