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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溢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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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世纪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许君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溢鸿。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陕西省洛南县,本院已将案件委托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