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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原告张某诉被告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因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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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58年1月30日生。被执行人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

(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2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杨少敏

书记员:张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