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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遵化市蟠龙金属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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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蟠龙金属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瑞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彬,农民。被执行人方娟娟,农民。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蟠龙金属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彬、方娟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1222万元,应执行诉讼费0元,执行费22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李春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