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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保满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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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保满,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建明兴鑫铁选厂。投资人杨士兴。

申请执行人王保满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建明兴鑫铁选厂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遵劳仲案字201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1044万元,执行费27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劳仲案字2013-(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于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