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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雅琴与湖南省正信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芙执字第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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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雅琴被执行人湖南省正信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法定代表人:申晓敏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248号裁决书已经生效,2013年1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正信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24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正信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644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蒸辉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