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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沈海与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咸阳绿得新型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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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海,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咸阳绿得新型建材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海与被执行人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万凯工贸有限公司咸阳绿得新型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沈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重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690.05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26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9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