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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小平与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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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小平,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被执行人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小平与被执行人陕西英考鸵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小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仲案字(2013)120号裁决书,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586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字(2013)1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