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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刚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7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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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刚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2771元及利息。执行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陕执缓字第9号《暂缓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已生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暂缓执行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