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发清与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76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发清,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发清与被执行人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发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239号裁决,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470.2元。执行中,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飞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发清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