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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归重阳与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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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归重阳,男,汉族,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归重阳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7日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313号裁决书,申请人归重阳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被执行人确已在有效期内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未劳人仲案字(2013)313号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313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