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芬霞,女,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鑫达造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芬霞与被执行人西安鑫达造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芬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268号裁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26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