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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桂香与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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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桂香,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桂香与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叶桂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人仲案字(2013)92号调解书,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522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叶桂香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人仲案字(2013)9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