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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小梅与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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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小梅,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小梅与被执行人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小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15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