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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婷与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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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婷,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晓兵,男,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婷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兴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203.66元。执行中,2013年10月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