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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米俐与美卓造纸机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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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米俐,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美卓造纸机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米俐与被执行人美卓造纸机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米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劳仲案字(2013)204号裁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对本案执行依据陕劳仲案字(2013)204号裁决书不服,已向法院起诉。故本案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7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