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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磊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8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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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46.66元及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2146.66元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刘磊发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项,申请执行人称其自行办理,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张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