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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启会与陕西红光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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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启会,女,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红光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万启会与陕西红光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万启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18号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0000元。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0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万启会,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3)1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