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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珍与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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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珍,女,汉族,1988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珍与被执行人西安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人仲案字(2013)96号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5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795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高珍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人仲案字(2013)9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王峥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