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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军潮与西安市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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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军潮,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军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学校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军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万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2.5万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郑军潮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王峥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