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长花。被执行人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花与被执行人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高劳人仲案字(2013)第022号仲裁调解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