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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云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4)即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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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云华,工人。申请执行人孙桂香,学生。被执行人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火车站西城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680902-6。法定代表人李晓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华、孙桂香与被执行人青岛云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