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新刚,农民。被执行人青岛昌宏工贸公司金铭标牌厂,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庙头村。法定代表人李笃,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刚与被执行人青岛昌宏工贸公司金铭标牌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1999)即法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