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嘉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豪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2)港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嘉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豪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港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评估中,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嘉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程巨勇执行员李玲执行员庄会彬
书记员:周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