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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郭敏方与山西隆坤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4)城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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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敏方,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五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敏方工程款13920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29元、执行费1988元,共计1447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44721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常志军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