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敏方,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忠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五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敏方工程款13920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29元、执行费1988元,共计1447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144721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常志军
书记员:陶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