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河,男,1972年6月5日,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汪清县。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龙井市。法定代表人董明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河与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3年5月2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01154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龙执字第304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金成一执行员崔光执行员吴云峰
书记员:金敬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