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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郑合理与吴晖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汀执行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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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合理,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吴晖武,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合理与被执行人吴晖武劳务合同纠纷(2013)龙新民初字第57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3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李国平审判员:刘睿智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