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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车元强与余大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衢开执民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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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车元强。被执行人:余大春。

申请执行人车元强与被执行人余大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2月25日,车元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余大春欠有巨额债务,现已外逃,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3年1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3000元、欠缴本案受理费380元、执行费245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33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益群审判员:余忠林审判员:黄慧民

代书记员:余开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