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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桂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溧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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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桂彬。委托代理人管光绪。被执行人上海浦江热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澳门路******。法定代表人马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浦江热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 负责人王红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桂彬与被执行上海浦江热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江热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溧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服本判决,在上诉期限内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因不服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故申请执行的判决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因未生效而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周忠明执行员李建伟执行员杨贵香

书记员:潘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