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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鹿理超与刘福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莱山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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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鹿理超被执行人刘福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孙茂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