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鹿理超被执行人刘福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孙茂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