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鹿理超。
被执行人刘福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441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高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孙茂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鹿理超。
被执行人刘福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441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高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孙茂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