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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鹿理超与刘福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4)莱山执字第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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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鹿理超。

被执行人刘福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4412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高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孙茂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