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牟秀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禄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中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牟秀金工程款188627.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58元,执行费2729元,合计195614.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如峰
书记员:李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