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XX,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XX,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工费185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2013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连旭东
书记员:邹来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