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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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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XX,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曲XX,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工费1850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2013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兴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连旭东

书记员:邹来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