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某。被执行人全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3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全某某及深圳市龙岗区易达鞋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