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太洪。被执行人冯志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太洪与被执行人冯志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庆亮执行员王建春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谭清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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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太洪。被执行人冯志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太洪与被执行人冯志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庆亮执行员王建春执行员陈文利
书记员:谭清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