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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与周延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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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申请执行人王运齐。申请执行人许博阳。申请执行人张宝。被执行人周延国。

本院在执行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与周延国劳务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延国与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