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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海燕与赵连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承执裁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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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海燕。被执行人赵连山。

本院在执行吴海燕与赵连山劳务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人吴海燕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赵连山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