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海燕。被执行人赵连山。
本院在执行吴海燕与赵连山劳务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人吴海燕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赵连山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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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海燕。被执行人赵连山。
本院在执行吴海燕与赵连山劳务合同纠纷即本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私下向申请人吴海燕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赵连山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2)承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