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建军,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住唐山市路**。
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杨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建军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任玉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