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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建军与杨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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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建军,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住唐山市路**。

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杨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建军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任玉财

书记员:王福瑞(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