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国英。被执行人朱庆然。
本院在执行郑国英申请执行朱庆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2012)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郑国英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2)长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书记员:张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