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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樊彩霞与时思增、郭国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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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彩霞,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时思增,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郭国峰,农民。第三人李慧玲,农民。系郭国峰之妻。

本院在执行樊彩霞申请执行时思增、郭国峰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郭国峰不能偿还申请执行人樊彩霞损失款9315元及逾期付款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查明第三人李慧玲系被申请执行人郭国峰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慧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樊彩霞清偿欠款。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士霞审判员:庞学省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郑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