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俊杰。被执行人郑新强。
本院在执行闫俊杰与郑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3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王俊涛审判员:张刚审判员:张星华
书记员:张颖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