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林,农民。申请执行人赵二成,农民。申请执行人侯志喜,农民。申请执行人侯占坡,农民。申请执行人任广全,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春全,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庆刚,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庆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文,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海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宪成,农民。申请执行人杨青利,农民。申请执行人董力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宝顺,农民。申请执行人于连瑞,农民。申请执行人于连增,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俊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凤秋,农民。被执行人宋金柱,农民。被执行人吴寅生,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国林等18人与被执行人宋金柱、吴寅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的(2010)遵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373.88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遵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小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