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建,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晖,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与被执行人刘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0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